在线客服 广告合作 发布 返回顶部

微信群相关的法律小知识:混微信群必须知道的几件事

发布:2018-01-16来源:62微信群阅读:3606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信办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指出《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时下,微信群成了微信用户必备的聊天交流平台。但当你在微信群交流时,你考虑过其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吗?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普及一下微信群相关的法律小知识

一、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作用 

根据《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此条确立了聊天记录可作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使用的制度,但如何确定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如何认定聊天者的身份、如何辨别聊天内容的严肃性等都需要从信息技术、信息安全、司法实践操作上做进一步完善。 

二、微信群内不当行为可能构成的民事侵权 1、侵犯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网络世界崇尚自由,但仍需遵守法律,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微信群亦如此。在微信群内,最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便是侵犯人格权,侵犯人格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侵犯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比较突出的就是对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犯。隐私权被法律明确规定为人格权的一种,是自《侵权责任法》始;而在《侵权责任法》以前,对于侵犯隐私权案件,一般都是按照侵犯名誉权进行认定。对于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的行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对于认定在微信群是否构成侵权,与在现实生活中区别不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问:“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此,在微信群内也应当谨言慎行,尊重他人。 

三、微信群内不当行为可能构成的刑事犯罪 1、诽谤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最高院、最高检为针对利用网络实施诽谤行为,专门制定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在微信群内的不当言行,可构成诽谤罪。


分享给好友:

微信红包群

更多